巴洛克的藝術風格和歷史
巴洛克是十七世紀歐洲藝術的總稱,但早在十六世紀末便開始了,即便在十八世紀,也仍可見其蹤跡。
“巴洛克”是一種風格術語,指自17世紀初直至18世紀上半葉流行于歐洲的主要藝術風格。該詞來源于葡萄牙語barroco,意思是一種不規則的珍珠,不過,巴洛克作為一種風格,卻一直是美術史家們有爭論的問題。"巴洛克"一詞的原義,含有不整齊、扭曲、怪誕的意思,大約是十八世紀古典主義者奉贈給自己不太贊同的前輩藝術的一個稱號,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作家用這個詞來批評那些不按古典規范制作的藝術作品。
表現華麗多彩且富變化的風格
巴洛克風格雖然繼承了文藝復興時期確立起來的錯覺主義再現傳統,但卻拋棄了單純、和諧、穩重的古典風范,追求一種繁復夸飾、富麗堂皇、氣勢宏大、富于動感的藝術境界。巴洛克風格的在繪畫方面的最大代表是佛蘭德斯畫家魯本斯,意大利的卡拉瓦喬、貝尼尼、法國的普桑,以及西班牙的委拉斯蓋茲等。這時期的畫家傾向在畫中使用弧線及對角線,畫作中充滿動勢和戲劇性的光影及色彩,使畫里的空間產生無限的錯覺,藉以把觀賞者的眼光帶進畫里。
除了畫作外,巴洛克藝術也表現在建筑上。在建筑與雕刻方面的主要代表是意大利的貝爾尼尼。充滿裝飾的建物,大量采用弧線的整體造型,圓屋頂、大扶梯以及十分考究的庭園、廣場、噴泉、桂廊和雕刻,都是當時建筑物的特色。
十七世紀的歐洲是個大變動的時代,其藝術發展趨勢,與當時的政教權爭有很大關系。自十六世紀初,德國馬丁路德倡導‘宗教改革’后,一度受到沖擊而大為失勢的羅馬教廷,在十七世紀又發起另一波‘反宗教改革’運動。在盛行新教的國家,以尊重自由及崇尚物質為主,致力新知發展;而在舊教的勢力范圍里,則以宮廷與教會為中心,鼓舞雄壯華麗的美術,一方面夸示強大世俗權力的宮廷趣味,他方面與狂熱而莊嚴的舊教儀式相配合,于是產生了表現力量與富足的十七世紀的巴洛克藝術。
羅馬是巴洛克藝術的誕生地,從這中心向外散布到整個歐洲,以及在美洲的屬地。可是事實上,它們之間的風"巴洛克"成為獨特的風格,是由于它在藝術精神和手法上,與盛期文藝復興有明顯的區別。如果文藝復興可以歸為"古典主義","巴洛克"可以歸為" 浪漫主義"。它是在封建天主教復辟后,隨著貴族統治的鞏固而發展起來的。但是,不能簡單地把"巴洛克"藝術和它的代表們,稱謂"反"的,"倒退"的藝術。個人固然受制于歷史,但個人又反射著各種歷史因素(包括一切以往的傳統),而給當代的歷史帶來新的東西。這才形成了歷史的變化多端、豐富絢麗的形象。